关于加强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人:信息管理部 发布时间:2009-11-06
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勘察单位:
为确保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四部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55号令)以及《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皖人防办〔2003〕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防空袭、减少伤亡损失、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如何,直接关系战时能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有关单位要克服侥幸心理,充分认识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强化“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观念,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严格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范要求建设人防工程,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二、严把人防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资质关。人防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资质等级直接影响其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质量。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必须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及防护设备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进行严格审查,凡超越其资质等级、营业范围的,不予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单位应依法对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将人防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支解工程、违法发包;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三、严格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程序。在市规划区、城市新区、各类经济开发区新建人防工程项目,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需凭市人防办公室出具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指导》,委托有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2、人防工程施工图须经有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同时报市人防办公室审查后方可使用;
3、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开工前1个月内,需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在开工前组织参建各方和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4、人防工程所选用的防护设备需由国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基槽和底板、侧墙、顶板钢筋及防护设施、管道、预埋件等在隐蔽前,施工单位报请建设、监理单位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并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验收监督;
6、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和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消防、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市人防办公室参加验收。
四、切实履行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责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防办公室委托马鞍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我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按照委托协议和有关规定,认真把好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各个环节,对市人防办公室负责,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市人防办公室除在工程施工关键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外,平时不定期抽查,并通报人防工程建设情况。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所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筑材料、构配件、防护设备的使用或安装以及隐蔽工程施工、混凝土浇灌等,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严防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应加强人防工程设计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学习,认真阅图,读懂看透,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和偷工减料,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和质量自检,作好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记录。人防工程参建各方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造成人防工程质量问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